2026/04/02
HR请查收丨12月人力资源热点资讯合集,建议收藏!



本期导读


一、国家政策

01. 人社部:宣布失效和废止539件文件

02. 国家统计局:发布11月份分年龄组失业率数据

03.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5年第十二期“行政审判讲堂”:关于工伤和提前退休的三个答疑


二、地方资讯

01.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实施办法》

02.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继续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标准的通知

0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04.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05.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06.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宣布失效和废止539件文件


12月17日,为进一步完善人社法律制度,人社部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241件文件,宣布失效;对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的298件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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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发布11月份分年龄组失业率数据


12月18日,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全国城镇不包含在校生的16-24岁劳动力失业率为16.9%,不包含在校生的25-29岁劳动力失业率为7.2%,不包含在校生的30-59岁劳动力失业率为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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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5年第十二期“行政审判讲堂”:关于工伤和提前退休的三个答疑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2025年第十二期(总第二十二期),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王丽授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级高级法官刘涛主持。


01

如何理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


答疑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用人单位’,指整体职工(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02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允许“包工头”利用其资质并挂靠施工,“包工头”发生工伤事故的,该承包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提问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滕恩荣)


答疑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通常情形下,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特殊情形下,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亦可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工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可依法认定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将因工伤亡的“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赋予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作为劳动者的“包工头”,参与并承担施工现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有的还直接参与具体施工,其同样可能存在因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包工头”因工伤亡,与其聘用的施工人员因工伤亡,就工伤保险责任而言,并无本质区别。“包工头”违法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与其享有社会保险权利之间并不冲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包工头”违法承揽建筑工程而否定其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另外,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和资质承包建设项目,又由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包工头”等主体实际施工,从违法转包、分包或者挂靠中获取利益,由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03

服刑人员服刑前从事高空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能否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提问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于宁馨)


答疑意见: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据此,服刑人员服刑前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年限符合上述规定,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符合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条件。


需注意的是,受过刑事处分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工作年限,应依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条规定计算,并确定视同缴费年限。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管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划分,结合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本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一类行业费率共分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费率均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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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继续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贵阳市将继续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仍为缴存额的0.75%。该政策旨在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标准依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2024-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标准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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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通知规定,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调整为2115元/月;三类行政区域按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00元/月。省直统筹单位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新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正在领取人员12月按新标准发放,补发按对应月份标准执行。失业人员中断领取后恢复,按现行标准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条件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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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自2025年1月1日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全面上调。一级至六级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103至53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每月增加88元。生活护理费按自理能力分级,每月增加43至71元,低于标准的补足至规定金额。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37元,其他亲属增加27元。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原渠道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一次性结算人员不在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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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修订印发了《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琼人社规〔2025〕8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主要修订完善了三方面内容:(一)对见习人员概念进行统一规范。将见习人员概念修改为:“见习人员是指按照《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二)修改文件施行时间,增加兜底衔接条款。删除《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3号)同时废止。”(三)对《办法(试行)》附件名称进行更新。根据《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琼人社规〔2025〕4号)的就业见习协议范本,将《办法(试行)》附件3的《见习协议(参加工伤保险参考)》更新为:《就业见习协议书(参加工伤保险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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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的,在上海市已办理户籍登记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包括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和之前出生在2025年1月1日时未满3周岁的,全市按照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发放补贴,即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补贴应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在规定的年度内提出申请: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应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12月31日前提出首次申请;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幼儿,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首次申请。续领申请应在首次申请后的连续年度分别提出。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育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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