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一、国家政策 01. 2026年人社政策会有哪些新动向? 0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进一步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 03. 2026年工亡待遇公布 二、地方资讯 01. 1月31日起!北京市生育津贴有变化 0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03.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0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 05. 广东省发布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 2026年人社政策会有哪些新动向? 1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计划。 针对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安排: 社会保障: 一是持续深化社保制度改革。完善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制定优化社会保障体系“十五五”规划。积极稳妥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试点扩大到全国。 二是扩大社保覆盖范围。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指导各地落实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等帮扶政策。 三是高质量开展社保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规模。 四是优化社保服务。拓展社保卡“一卡通”应用场景。持续完善全国性线上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更多人社服务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深入实施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加强智能化场景建设。 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分配: 一是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办法》,进一步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和企业劳动保护责任。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是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引导企业构建技能导向的工资分配制度。 三是强化调解仲裁质效,加强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建设,指导推动民营企业普遍建立沟通对话机制。 四是全力做好治理欠薪冬季行动各项工作,努力实现查实的欠薪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加大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规范涉企监察执法,提升数智赋能水平。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进一步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生态治理,规范网络招聘市场秩序,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的通知》。 《通知》要求,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许可监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或网络平台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发布等网络招聘服务,应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网络平台要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账号注册管理,对申请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类核验认证账号资质,设置专门标签,并在账号主页明示资质和认证信息。 《通知》强调,网络平台要规范招聘信息格式标准,发布招聘信息应真实、合法,严禁以招聘信息为名非法引流。要强化对招聘服务类账号网络行为的规范,加强招聘信息发布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2026年工亡待遇公布 2026年1月19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25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377元,比上年名义增长5.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0%。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502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3%,实际增长4.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456元,比上年名义增长5.8%,实际增长6.0%。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36231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4%。 这意味着202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调整为: 56502元×20=1130040元。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1月31日起!北京市生育津贴有变化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2026年1月31日起,北京市参保女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流)产,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将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A(良好)、B(合格)、C(较差)、D(差)五个等级,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数量的20%。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按照《黑龙江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评分表》(附件)实行评分制,同时考虑各等级评价条件,综合确定信用等级。 评为A级的,得分不得小于80分;评为B级的,得分不得小于60分;得分小于60分或存在评价为C级情形的,可以评为C级;有直接认定为D级情形的,直接认定为D级。如拟评定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许可数量20%的,超过部分则按高低分自动列入B级。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按照补齐短板、合理负担、抓住关键、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制定,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总则。一是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二是确定《办法》中灵活就业人员范围,以《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灵活就业人员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进行调整。三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遵循自愿原则,并需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四是提出参保享受待遇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参保缴费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办理参保手续地点、机构、所需材料等;二是明确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三是明确缴费期以及社保费征收机构征收后职责;四是未按时申报缴费的情形处理;五是对自愿停止参保情形的规定;六是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相关职责工作进行规定。 第三部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待遇的具体条件;二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待遇的途径、所需资料等;三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四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五是灵活就业人员多平台就业情形处理;六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七是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的相关情形;八是对灵活就业人员不同市之间转移进行规定。 第四部分:其他。一是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二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平台或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处罚进行明确;三是明确《办法》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广东省发布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 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5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0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5元。 2.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5155元/月的,按照5155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生活护理费 1.普遍调整办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规定的待遇计发基数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 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60元/月、55元/月、50元/月、45元/月,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1.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30元。 2.托底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5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5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按规定已享受且2025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25元/月、20元/月的标准)。 (二)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中,2025年需补差额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声明 | 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万古恒信”立场。如认为内容侵权,请后台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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