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政策 01. 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 0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二、地方资讯 0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5月1日实施 02. 天津市总工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 03. 山西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04. 7月起,江西省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美团、饿了么等平台企业纳入 05. 每人2200元!四川为用人单位发放生育补助 06.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旨在规范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开展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平台用工关系,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指引基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围绕劳动规则和算法,为平台企业建立与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协商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 指引聚焦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明确了协商的核心内容,包括订单分配、收入与抽成、工作时长与休息、时间预估与路线规划、考核与奖惩规定等重要事项。例如,在时间预估与路线规划中,强调要明确“算法取中”原则、合理设置时间预估模型,根据天气情况、道路和交通情况、物业管理等因素动态调整服务时限。 指引对协商代表产生和协商程序作出了规范性指导。明确协商代表的人数限制、组成结构、素质要求、产生方式和程序,以及劳动者代表在协商期间的合理补贴。协商程序上,明确协商以会议形式进行,并就议题选定、协商申请、答复时间、会议流程和协商成果的达成、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调处理作出规定。 此外,指引着重强调协议的执行,明确了协商结果公示、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反馈协商执行情况、各地总工会应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等要求。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作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2009年颁布施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在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状况的发展变化,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认真做好《规定》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规定》,适应管党治党现实需要,结合国有企业发展变化,从“国有企业”和“领导人员”两个方面,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在国有企业类型方面,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衔接,新增国有“全资”企业;二是考虑到有些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本企业进行实际支配,这些企业属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规定》将此类企业也纳入规范的范围。 在领导人员方面,突出“党组织管理”,聚焦领导班子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这些“关键少数”,对“领导人员”进行分项列举,规定为3类:一是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二是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三是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两类是对2009年《规定》中“领导班子成员”的细化,第三类是此次修订对适用范围作出的进一步拓展,主要考虑是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也掌握重要经营管理权,加强对他们的管理监督有利于贯彻全面从严的要求,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发展稳定。 实践中,需综合把握国有企业类型及人员类别,确定是否将相关人员纳入《规定》适用范围。此外,新修订的《规定》结合适用范围的完善,对参照执行人员的范围作了相应修改。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5月1日实施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七条,分为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新增内容包括: 第十二条:各级总工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动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帮助和指导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配送、出行、运输、家政等网约服务的平台用工劳动者加入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工会,或者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等工会组织。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工会应当根据行业发展和平台用工劳动者特点,广泛动员、积极吸纳平台用工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的,应当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为了更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可以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用工单位工会应当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知上一级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天津市总工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 天津市总工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作为全国首创的由工会、法院、人社三方联合制定的此类规范性文件,该《工作指引》将工会事前监督从“原则性倡导”固化为“程序性强制”,成为筑牢和谐劳动关系“第一道防线”。 《工作指引》的出台是市总工会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深化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市总工会主动发挥牵头作用,对接市高院、市人社局,聚焦“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这一核心目标,历经多轮调研论证,严格遵循“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原则,最终形成一套“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审查”的全链条制度设计,从源头上降低违法解除风险。 《工作指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必须告知上一级工会或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总工会或区总工会。更为重要的是,文件明确了仲裁审判操作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时,必须主动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工会义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这一规定将工会程序性监督与司法审查刚性衔接,使“未通知工会即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在仲裁和诉讼阶段面临明确的不利法律后果。 山西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山西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出台办事指南,以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准确、高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相关业务。 《通知》明确了参保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劳务派遣相关业务的;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我省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依法为单位本部职工及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除政策规定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7月起,江西省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美团、饿了么等平台企业纳入 为了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今年7月1日全省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首批将出行行业、即时配送行业、同城货运行业的11家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平台企业应当以实名制形式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接单地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职业伤害保障费由平台企业按月申报缴纳,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不缴费。 每人2200元!四川为用人单位发放生育补助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发布《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工成本,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该通知内容已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适用对象及条件: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等用人单位,有女职工在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或在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且以单位形式为生育女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补助标准:每名生育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人单位补助标准按生育当月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执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规定,目前四川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为2200元,今后补助标准将随该档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的通知 《通知》共5部分1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推动带薪年休假应休尽休”。坚持应休尽休、错峰安排原则,原则上实现全员休满休足。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实行个人申请备案,无法休假须履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程序。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优化休假审批流程。压实单位主体责任和工会监督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带头落实。 第二部分“科学引导职工错峰休假”。从时间错峰(衔接法定节假日、春秋假、少数民族节庆等)、人群错峰(淡季休假、假期统筹)、岗位错峰(轮休调休、AB岗管理)三个维度细化措施。 第三部分“促进休假消费协同联动”。强化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协同,开展假期促销,打造特色文旅线路和“村超”“村BA”等消费场景,推动休假与消费深度融合。 第四部分“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地”。畅通维权渠道,明确休假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将企业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对落实不力的机关事业单位及时提醒、约谈或督促整改。 第五部分“加强宣传引导凝聚共识”。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选树典型案例,摒弃将不休假等同于“敬业奉献”的片面认识,营造尊重职工休假权利的良好氛围。 识别二维码查看原文 声明 | 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万古恒信”立场。如认为内容侵权,请后台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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